备案管理-新版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正式发布
新版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将实施 提交虚假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最高罚三万
【六类房屋不能出租 车库储藏室不得租住】
新版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,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、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、依法被查封的、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、改变房屋用途未经依法批准的等六类房屋不能出租;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,不得出租用于居住。
新版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将实施 提交虚假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最高罚三万
【提交虚假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最高罚三万】
新版《办法》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内容,并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、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,逾期未改正的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新版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将实施 提交虚假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最高罚三万
《办法》还规定,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,注明房源位置、用途、面积、图片、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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